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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紙捆飛砸休旅車一死三傷之刑責如何?

法律問題:中時電子報98829報導新竹地檢署曹姓法警請假帶家人到宜蘭玩,順便刷公務員國民旅遊卡25開休旅車走北部濱海公路準備回新竹,卻遭飛來橫禍。一輛滿載牛皮紙捆曳引車,過彎路時紙捆突然鬆脫,兩個重逾一噸紙捆不偏不倚砸中休旅車,車體被壓得扭曲變形,大兒子被當場壓死,曹與太太、小兒子則逃過一劫。如何論定貨車司機之刑責?

法律解析:

一、警方調查,肇事曳引車由四十五歲謝志宏駕駛,廿八日由桃園載運廿四顆牛皮紙捆,每捆重五百至一千三百公斤不等,裝成兩層並以鋼索和木條捆綁固定,準備運往宜蘭龍德工業區。中午十二時卅三分曳引車行經濱海公路一百零一點五公里彎道時,即北縣貢寮靈鷲山道場附近,疑因沒有綁牢,瞬間掉下十多捆,其中兩捆砸中對向車道休旅車,休旅車後座幾乎被壓扁。因此,紙捆有沒有綁妥是本案車禍調查的重點。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換句話說,本案司機在行駛之前,便應該注意捆綁所載的紙捆妥當,不能有超過用以綑綁的鋼索拉力的範圍,也不能有因轉彎而移位或滑下的危險,其能注意而不注意,致其中兩綑紙捆竟鬆脫掉下來,可見司機未盡注意的義務而有過失。

三、本案司機的一個過失行為,造成一死三傷,是想像競合犯,依刑法規定,從刑度較重的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又貨車司機是以駕駛為其業務,所以,是犯業務上的過失致人於死罪,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四、雖然刑責是從一重處斷,但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則是分別侵害四個人的生命或身體,所以,是要就一死三傷分別計算其喪葬費、醫藥費、減少的勞動能力或增加身體的負擔、精神慰撫金等。

2009/09/14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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