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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職權不起訴?

法律問題:屏東縣枋寮鄉柯姓婦人,去年抱著出生不到二個月兒子,坐朋友的機車返家,第二天鼻子出現流血現象,送醫不治,屏東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偵辦,但檢方認為「死者媽媽已是最傷心的人」,依職權為不起訴之處分。什麼是職權不起訴處分? 
法律解析:
 一、本案嬰兒死亡,據屏東基督教醫院小兒神經科主任黃漢傑表示,一般出生嬰兒頸部都軟趴趴的,抱嬰兒要以手臂幫助頸部支撐,嬰兒頸部平均三到四個月發育完成,才能自己支撐頭部重量,像這名嬰兒出生不到兩個月,頸部張力還無法支撐腦部重量,坐在機車上因路面高低不平,頭部受到激烈搖晃或碰撞,加上搖動幅度過大,致出現腦皮質靜脈破裂,導致顱內出血死亡。從以上嬰兒顱內出血的過程觀之,嬰兒的媽媽應注意抱嬰兒,要以手臂幫助支撐嬰兒的頸部,其能注意,而不注意,自有過失,因而要負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
 二、刑事訴訟法規定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這便是所謂的「微罪不舉」。本案死亡嬰兒之母視因無保護嬰兒頸部及頭部的常識,而未注意保護嬰兒,致生死亡的結果,其可責性相對的降低,而且,嬰兒是媽媽懷胎十月產出,竟因一時疏忽而慟失嬰兒,誠如檢察官所指「死者媽媽已是最傷心的人」,所以,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依職權為不起訴之處分。換言之,檢察官仍然認為嬰兒的媽媽犯了過失致人於死罪,只是可責性低,且情有可原,而不予追訴處罰而已。

2010/01/04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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