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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母殺嬰只輕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問題:蘋果日報九十九年一月廿九日報導已婚的簡姓女子去年劈腿產下一子,因擔心男嬰是情夫骨肉,竟持水果刀猛刺四個月大男嬰五十一刀,導致男嬰肚破腸流而死,引發社會震撼,但台灣高等法院輕判七年。為什麼?
法律解析:
 一、本案據報導,簡女被依殺人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一審考量簡女犯案時罹患重度憂鬱症,心神辨識能力顯著降低,依刑法十九條規定減輕量刑十五年。高院再以簡女犯案時面臨心理掙扎、犯案後深切懊悔、持刀自殘等狀況,認應擴大減刑幅度,改輕判七年。兩者量刑不同,為本案之重點。
 二、刑法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如本案簡女於犯案時罹患重度憂鬱症,其心神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符合前述減輕其刑之要件,而得減輕其刑。
 三、刑法又規定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簡女之犯罪,臺灣高等法院如原判死刑,減輕之後,至多也只是無期徒刑;但如原判處無期徒刑時,減刑之後,至少要判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唯如原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於減刑之後,始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換言之,本案是法官在選擇殺人罪的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時,已經選擇較輕的最低度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再以此為基礎,減刑之後,方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所以,法官對本案是從輕量刑。

2010/02/08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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